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放,设专户集中管理,超募资金也存于专户[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投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9] - 公司使用应履行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10] - 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4][15]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项目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6] - 超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市场环境变化重大,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项目预计无法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或顾问发表意见[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达或超净额10%,需保荐、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低于10%,需董事会和保荐同意;低于500万元或净额1%,可豁免程序[19] - 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可按用途变更要求将部分节余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9] 超募资金使用 - 应按补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7] - 应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除外)视为改变用途[22]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通过并公告[23] - 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23] 监督管理 - 计划财务部对使用设台账,财务部每季度检查结果报证券部备案[25] -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审计委员会[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6]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报深交所,督促公司整改[27][28]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规,视情节处分、处罚,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30] -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通鼎互联(0024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