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控股超50%的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2]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1]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中负责协调、审核、监督等多项职责[6] -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7]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总裁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召集主持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2] 独立董事要求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进行自查,董事会对其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9] - 独立董事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9] - 若独立董事对年报有异议,经半数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审计咨询[9] 信息披露部门 - 公司应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6] 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5]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25][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将受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0][31]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1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及时报告[12]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及时报告[13]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需及时报告[1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及时报告[1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一百万元需及时报告[13] - 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五亿元需及时报告[13] - 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五亿元需及时报告[13] 重大事项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需及时披露[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及时披露[17] 财务部门职责 -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并配合审计,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22] 临时报告程序 - 临时报告编制与披露根据不同情况有相应程序,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22] 信息保密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前不得提前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23] 违规处罚 - 信息披露过程涉嫌违法按《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处罚,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30]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相关主体[32][33] 制度解释实施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33]
顺博合金(00299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