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思股份(00132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慕思股份慕思股份(SZ:001323)2025-10-29 20:4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投资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6] 资金存放与用途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7]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9]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3] 资金核查与报告 -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4]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资金使用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内容[18]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公告相关内容[2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25]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6]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7] 制度相关 - 视情节轻重处理相关人员,包括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犯罪移交司法[35]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等及《公司章程》执行[37]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3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