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对项目重新论证[14]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对项目重新论证[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资金管理与检查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资金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8]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18]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审核与报告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向深交所报告[27]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
昊创瑞通(301668) -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