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密控股(30047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密控股中密控股(SZ:300470)2025-10-29 20:43

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节余资金与项目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计划调整与检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3]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3]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5] 公告与披露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需及时公告[16] - 发现现金管理产品重大风险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17] 用途变更与制度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7] - 制度与国家新法律、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改制度[2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2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7] - 制度发布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