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披露及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除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30万元以上应及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除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除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及时披露并履行审批程序[11] - 与关联法人300 - 3000万元(含)且占比0.5% - 5%、与关联自然人30 - 3000万元(含)关联交易(除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除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2]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13]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按规定披露并履行审议程序;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有变化或超预计金额,按规定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4][15] 审议程序及表决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非关联交易方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相关事项[1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1] - 董事对回避有异议,除该董事外其他与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不具有关联关系”表决方可通过[22] 监督及管理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25] - 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联交易公告文稿等文件[27]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交易概述、标的情况、协议主要内容等内容[27] - 所有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先由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17] - 被认为是关联交易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议[21] - 需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股东会决定组织实施[25] - 关联交易协议变更主要内容或终止,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25] 特殊情况处理 - 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按规定履行义务,如现金认购等[28] - 与关联人部分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参与公开招标等[28] 报告及公告 -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需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9]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31]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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