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股份(300702) -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