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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300236)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新阳上海新阳(SZ:300236)2025-10-29 21:1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员工超300人,董事会将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成员人数不变[2] - 2011年6月9日公司经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50万股[8] - 2011年6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8]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313,381,402股,全部为普通股[10] 公司章程修订 - 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 - 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2] - 拟调整经营范围,涉及多项业务增删[4] - 《公司章程》将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相关表述改为“审计委员会”[8]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表述将统一改为“股东会”[8]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0]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1]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11]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相关方诉讼[12]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书面反馈[15] -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5] 会议相关规定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17]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支付等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8] - 公司分立、合并等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8]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依法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18] - 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等便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18] 人员任职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9]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9] -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2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0]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9] 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0]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1]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31] 公司合并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31] - 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32] - 债权人接到合并、减资通知30日内,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偿债或担保[32] - 公司因特定事由解散,15日内成立清算组[33]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规定媒体或平台公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