珂玛科技(301611) - 4-1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 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玛科技"或"发行人")的委 托,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马宇曈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 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25SH3490005/WM/kw/cm/D1 4-1-1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一) 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于 1998 年 9 月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所,注册于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