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签新协议,2个交易日备案公告[6] 募投项目资金置换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置换,支付困难事项自筹后也可6个月内置换,需董事会审议[10]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闲置资金投资需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公告[11][12]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不超12个月,需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再报告公告[12][13]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30%,补充后12个月不高风险投资及资助[14]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14]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1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5]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低于1000万可免程序,年报披露[15]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仅变更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18]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18] 募投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2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2] 募集资金审计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提交披露[22]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2]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核查报告[23] 独立董事聘请审计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董事会收到后2个交易日公告[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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