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翔药业(603229) - 奥翔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解任。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