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0万元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19]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9][10]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原则[11] - 低于规定额度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20] - 公司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特定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8]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且需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3]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可合理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21]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九类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3][24] - 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决议至少需审核七类文件[23]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获批准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公司有权终止[24]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修改需董事会提方案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2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奥翔药业(603229) - 奥翔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