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600018) - 上港集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保证债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律责任[2] - 发行前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含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等[11] - 缴款截止日后一个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11] - 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11] - 债券存续期间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临时报告[12] - 重大损失、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13] - 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对外担保超20%需披露[13] 披露流程与时间 - 重大事项最先发生情形时点后不超两个交易日内履行披露义务[14] - 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决策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17] -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及接任人员[18] - 特定情形下信息披露部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21][22] 披露内容与管理 - 债券信息更正公告含变更原因等内容[17] -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同时披露变更后信息,更正经审计报告需会计师意见[17] - 变更债券发行计划在原计划到期日前披露变更公告[18] - 董事会秘书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管理部门[7]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公告事宜,不定期重大事项协调披露[22] 其他规定 -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27] - 子公司制订信息披露办法,指定联络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0][31]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8] - 办法与日后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时依相关规定执行[38] - 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