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1][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3] - 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可由总裁自行决定[13]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超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超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公告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5]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1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交易计算与期限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0]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9]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金额预计与协议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0]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需详细披露原因及推算过程[24] - 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交易原则上签书面协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含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24] 监督与生效 -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关联交易披露、审议、表决、履行情况[24]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需参照披露[27]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0]
上港集团(600018) - 上港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