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至少一名为具专业资格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5]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终止合伙或无财务利益两年内不得任成员[6]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多数为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审计委员会任期 - 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特定情形经董事会同意可更换[7][8]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检查财务、监督董高、提议开临时股东会等[11][12] - 研究审议内审制度,组织领导内审工作,批准审计政策与计划[12] - 指导内控机制建设,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风险合规情况[12] - 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审计报告并判断财报信息质量[12]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成员每年至少与注册会计师开两次会[13]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特定条件可开临时会[20] -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0] - 负责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委员不能同时接受超2名委员委托[22] - 表决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3] 其他 - 下设审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组成的办事机构[9] - 以书面提案向董事会提意见建议,在授权范围内履职,不单独构成提案[16] - 董事会决策属其职责的,先研究讨论再提请审议[17] - 会议记录含召开信息、出席人员、议程等内容[25] - 出席人员对所议事项保密[26] - 审议审计报告听取说明,有异议可质询,通过后提书面意见交董事会[26] - 规则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28][29]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规则同日废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30] - 公司非香港法例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管局监督[31]
天津银行(0157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