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601019) - 山东出版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 使用的表决票数。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 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 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特 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