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00085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国风新材国风新材(SZ:000859)2025-10-30 16:47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高管等人员和机构,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4] 信息披露原则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等,且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6] 信息发布渠道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7]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0]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务[10] 董事会秘书职责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文件[10]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保密,内幕信息泄露时采取补救措施[11] 信息发布形式 -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董事等未经授权不得发布未披露信息[12] 董事责任 -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等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12]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13] 股东告知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16]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0] 年度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 定期报告审议流程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31]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31] 业绩预告要求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32]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情况需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22] 信息披露联络人变更 - 信息披露联络人变更需在变更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29] 审计委员会审核要求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0]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门等及时编制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0] - 临时报告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30] - 涉及重大事项按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31] 重大信息报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31] -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文件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确认,特殊情况签署后立即报送[31] 信息披露流程 -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32] 信息公告发布 -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33] 信息保密责任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或部门信息保密第一责任人[37] 文件资料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等文件资料由证券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8] 内部审计制度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由专职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进行监督[40] 投资者关系活动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相关活动[41] 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应指派专人管理并及时报告信息[43] 董事、高管股票买卖 - 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最迟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44] - 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公告[45] - 董事、高管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45]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违规6个月内买卖股票,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47] 监管文件处理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通报[48] - 董事会秘书按程序及时回复、报告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问题[49] 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 信息披露未报告致公司或投资者损失,董事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50] - 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对责任人按泄露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可追究法律责任[50] - 信息披露不准确致损失,公司对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可追究法律责任[50] - 不能查明错误原因,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50] -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可对信息上报问题主体作书面报告,作为处罚依据[50] - 信息上报违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 其他规定 - 顾问、中介机构人员等擅自披露信息致公司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5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52]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4]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