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关联人[3] 关联交易审议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0]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扣除关联股东表决权后由非关联股东表决[13][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等关联交易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17] -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20]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决议时,除审核董事会审核文件外,还需审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18]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的除外[14] - 公司证券部负责关联交易判断、认定、提交审议、信息披露及运行协调支持[9]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规定执行,有可比第三方价格优先参考,无则参考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合理构成价格[7]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等原则[5]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义务等9种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19] -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间交易可免于按《上市规则》披露和履行程序(另有规定除外)[22]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获批准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准的公司有权终止[19]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17] - 公司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累计达到规定标准,参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16]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超过50%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实际控制的公司[24]
司太立(603520) - 司太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