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自身及相关义务人行为[2]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4] - 公司公告文件应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信息前后应一致[5]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信息,需遵守公平原则[6] 重大事项披露要求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7] - 公司特定信息可按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7]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首要责任人[10] - 董事等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应自查制度实施情况[1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1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报,且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5] 报告审计要求 - 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5]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披露[19][20][22]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证券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7]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9]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等事件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22]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2]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4]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24]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相关工作[27]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董事会秘书、经授权其他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27] 档案管理与通报送达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及通报送达工作[30] 信息保密要求 - 待披露重大信息分保密级和机密级,保密级知情人员范围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董事和高管间,机密级控制在信息发生部门、相关董事及董事会秘书间[32] - 董事长、总经理等各层次人员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董事会签署责任书[33] 制度监督与执行 - 董事会定期自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度报告披露[35]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执行,发现重大缺陷提建议督促改正,不改正向深交所报告并在述职报告披露检查情况[35] 违规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相关人员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5]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的顾问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权利[36] 制度解释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8]
依米康(30024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