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68801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规则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乘积[2] -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5] - 独董与非独董分开投票,投票权数分别按对应待选人数与持股数乘积计算[9] 投票限制 - 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累积投票最高限额,否则无效[10] - 投向董事人选人数不得超应选人人数,否则全部选票作废[12]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非累积票数)的1/2[14] - 得票董事候选人数超应选人数,按票数排序多者当选;相同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15] 缺额处理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13] - 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人数2/3时,下次股东会在该次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选举缺额董事[13] 其他说明 - “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18] - 细则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