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存放与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7]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11]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并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12]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4]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8]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信息[1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3]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需经董事会和保荐机构同意,低于1000万除外[20][2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科创公司需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9] 项目相关规定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信息披露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2]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8] - 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转让原因、已投资金额等内容[25][28]
绿的谐波(6880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