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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600303) - 曙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曙光股份曙光股份(SH:600303)2025-10-30 16:57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负责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意见。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 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 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