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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柯(603566) - 普莱柯股东会议事规则
普莱柯普莱柯(SH:603566)2025-10-30 17:05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召集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公告[8]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有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规定[18]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 特定情形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5]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等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7]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27]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