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603225) -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联方披露》,并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公司控制、 控股、全资子公司除外)。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 金。 第四条 本公司财务部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办理支付时, 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五条 本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本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