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投资计划进度使用,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4][11] - 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6] - 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9] 资金检查与论证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4] 协议签订与处理 - 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用于主营业务[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净额10%履行相应程序[25] - 达到或超过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6] - 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8] 资金永久补充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8] 项目核查与调整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9]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9] 各方职责与监督 - 公司配合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督导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资料[30]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问题处理与披露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董事会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年报披露[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鉴证结论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1] - 发现未履约督促整改并报告[31]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出问题及时披露情况和措施[32] 其他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14] - 董事会关注募集资金情况,防范风险,提高效益[32] - 公司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手续[32]
首钢股份(000959)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