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000959)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首钢股份首钢股份(SZ:000959)2025-10-30 17:26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三十万元交易(担保除外)需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担保除外)需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6] - 与关联人成交超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交易(担保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6]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关联财务资助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按规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8] 关联委托理财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可合理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8]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协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22] - 已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新协议交易金额提交审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22] - 每年众多日常关联交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总金额并提交审议,超预计重新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4] 关联财务公司业务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应具备资质且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按规定审议披露[27]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提交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9] 其他关联交易 - 公司发生除日常和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外达到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按规定提交审议并履行披露义务[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