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专户协议与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项目论证与变更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决定终止原项目,应尽快选新投资项目[11] 资金置换与存放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2]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5] 协议签订与资金用途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8] 资金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使用需履行审批手续,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计划,经多部门审批后付款[9]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资金情况调查与检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23]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鉴证报告聘请 - 经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额度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5] 办法相关规定 - 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等规定为准[26] - 办法中“以上”等包含本数,“超过”等不包含本数[26]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6]
司太立(603520) - 司太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