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25年10月29日公司2025年度第7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8] 报告披露时间 -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0]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0] - 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0]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报告内容及审计 -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会计数据等内容[11][12]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5] 需披露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0][30]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需披露[20] 信息披露职责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28] - 董事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未公开信息[29] -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及进展[29] - 董事会秘书是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29] - 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0] 报告编制及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后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阅,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3][34] - 临时报告编制后经会签、合规审查、审核签发后按规定报送披露[34] 其他规定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42] -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4] -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单位行文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4] - 信息披露违规或失职将视情节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46] -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内幕信息[32]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提供信息[32] - 接受委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2]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为准[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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