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度生物(68819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仁度生物仁度生物(SH:688193)2025-10-30 17:29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人数应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6]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6] - 应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等工作经验[6]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1] 独立董事提名与解职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5] - 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职[13]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2]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对重大事项出具意见需含多项内容并签字报告[21][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4]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8]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公司支持与保障 - 提供履职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按时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专委会会前3日提供[29]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29]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采纳[29] - 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报告[29] - 履职涉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报告[29] - 聘请中介等费用公司承担[29] - 给相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9] 其他规定 - 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对商业秘密保密[33]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过渡期与管理办法一致[33] - 过渡期内不一致事项逐步调整[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