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动力(600893) -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航发动力航发动力(SH:600893)2025-10-30 17:43

募集资金协议与账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2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10]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10]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公司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于专项账户,不得另作他用[7] - 公司应在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7] - 公司使用资金应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9] - 资金置换自筹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实施[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且限主营业务[14] - 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8] - 部分资金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等[18] 监督与核查 - 审计与法务部每半年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0]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报告[20]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情况[21] - 保荐人或独董每年对资金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1] 子公司管理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子公司应制定管理办法并备案[22] - 子公司需报送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22] 违规处理与责任 - 违反规定致损失,应处分责任人[22] - 控股股东等占用资金,董事等应追回并处分责任人[22] 其他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23] - 鉴证报告认定违规,董事会应说明并整改[23]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4]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