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太微(688515) -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裕太微裕太微(SH:688515)2025-10-30 18:18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1]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收购本公司股份,特定情形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4] - 收购后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25%[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4]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5][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高人员提起诉讼[7] - 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向法院诉讼或自己名义诉讼[8] 重大事项审议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公司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应提供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临时股东会召开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5人)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2]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3]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3] 选举相关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6]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6]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6] -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16] 董事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21] -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8]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18]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8]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5]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26] 报告披露与分红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30]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 制度修订与新增 -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多项治理制度,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34] - 拟修订防范控股股东等资金占用制度[35] - 新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35] - 新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且需股东会审议[35] - 新增市值管理制度[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