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集成(603929) - 亚翔集成章程全文
亚翔集成亚翔集成(SH:603929)2025-10-30 18:1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经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36万股[8] - 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336万元[8] - 公司十位发起人认购股份总数为16000万股[16] - 2016年11月25日经批准发行后的普通股总数为21336万股[17] - 公司股份总数为2133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20]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1] - 特定情形下,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3]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3] 股东权益与维权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规定[24]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起诉违规董高[29]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股东有权自行起诉[29]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违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维权[30]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均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8]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39]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77] - 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 - 30%(含)的对外投资方案[78] - 董事会有权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含) - 50%(含)的资产抵押事项[78] - 董事会有权决定向银行申请单笔贷款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含) - 50%(含)的银行贷款[79] - 董事会有权决定理财范围内全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 - 50%(含)的委托理财事项[79] - 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范围内全部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风险投资事项[79]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0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10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10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102] -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60%[105]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6] 其他规定 - 公司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并披露[100]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110]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10]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11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7] - 公司合并、分立应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17]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7]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122]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2]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董事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122] - 清算组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报刊或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申报债权[124]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股本总额50%以上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