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1次[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1次现场核查[25]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2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9] - 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1]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1]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3]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16] 审计与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5]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5] 异常处理与制度生效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专项核查报告内容 - 专项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等[30]
南侨食品(605339) -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