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晶科能源晶科能源(SH:688223)2025-10-30 18: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管理部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3] 定期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3]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4] 定期报告披露变更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14]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8] - 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预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披露更正公告[19]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1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快报与报告财务数据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应披露更正公告[19] 其他需披露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之一需及时披露[25]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5]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5]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及时披露[2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及时披露[2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及时披露[28]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及时披露[28]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及时披露[28] - 日常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29] - 日常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29] - 日常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及时披露[29]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30] -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30] 审计与解聘 - 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具体原因和听取其陈述意见[40]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确定时间、起草草案、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等程序[42] - 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的临时报告需经编制、审核签发和披露程序[43] - 重大事件等信息披露有报告、审定和审核披露等程序[43] 信息更正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需按临时报告程序发布更正等公告[44] 保密与责任 - 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6] - 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信息知情范围并登记知情人[46]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能受处分和赔偿要求[49]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49] 相关主体义务 - 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主体有特定信息报送和披露配合义务[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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