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对外投资审批标准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7] - 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除董事会审议外还需股东会审议[9] - 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交易计算规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标的相关对外投资应累计计算,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11] - 分期实施交易以交易总额适用审批标准并披露实际情况[11] 其他审批规定 - 未达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决定[13] - 股权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对应公司财务指标计算审批权限[13] - 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或认购权按不同情况适用审批规定[13] 交易相关要求 - 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应遵守关联交易规定[14] - 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机构并签书面合同[17] - 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情况[17] - 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应派出相关人员[17][18] - 控股子公司会计核算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18] 投资回收与转让 - 公司可在四种情况下回收对外投资[19] - 公司可在四种情况下转让对外投资[20] - 对外投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相关规定[20] 信息披露 - 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子公司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及时报送信息[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