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承科技(68860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天承科技天承科技(SH:688603)2025-10-30 18:49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时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6][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2]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2]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3] - 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额的30%[13]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或独董发表同意意见,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两日内公告[19]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差异需解释原因,有闲置资金投资需披露收益等信息[24]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两日内公告[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一次,发现异常督促整改并报告[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交易所披露[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27] 违规处理与生效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7] - 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31]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