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承科技(68860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天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