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000069) -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