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00237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北方华创北方华创(SZ:002371)2025-10-30 18:50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范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披露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公司严格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0] 协议签署与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8] 资金置换与地点变更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置换时间距到账不超6个月[13]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8]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1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3] 资金存放与使用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1] 资金节余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可使用;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8]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3] 保荐与鉴证要求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4]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4] - 保荐机构应在公司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