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9]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10]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自筹资金先投募投项目,募资到位6个月内置换[12]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6] 项目变更与计划明确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结项时明确计划[23]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会计师出鉴证报告并与年报披露[24] - 内部审计至少半年检查一次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5]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25] - 保荐人或独董会计年度结束后出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披露[26]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会计师报告结论性意见[26]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在定期报告披露资金使用等情况[28] - 其他资金相关信息以临时报告公告[29] - 定期和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参照信息披露制度[29] 制度相关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1] - 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按上交所规则担责[31]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3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湘电股份(600416) -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