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电股份(600416) -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部长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制订公司(年度和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1 产抵押、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