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太微(688515) -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近36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记录人员不能担任[5] 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候选人,选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6]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8] 履职与离职 - 需每年自查独立性,董事会评估并披露[5] - 任期届满前可依法解除职务并披露理由[8] - 不符合规定应辞职,否则董事会解除[10] - 辞职需书面报告,公司披露原因[10] - 致比例不符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0] - 连续两次未出席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2] 工作机制 - 部分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7] - 工作组由董事长等组成,过半数推举组长[18] - 工作记录等保存10年[20] - 2名以上认为资料问题可联名提议延期,董事会采纳[21] 费用与报告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 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23] 津贴与义务 - 公司给予与职责适应津贴,标准经审议并披露[24] - 对公司及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26] - 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保密[26] 制度规定 -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26]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时生效,修改亦同[26] -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