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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600008) -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首创环保首创环保(SH:600008)2025-10-30 18:50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集资金检查与协议 - 审计风控中心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5]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商业银行合作与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订新协议[10] 协议签订公告 - 董事会办公室2个交易日内公告签订或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10]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作其他用途[8] - 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的使用计划使用资金,总经理负责具体计划[12] - 每笔募集资金支出提出使用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12] 资金使用要求 - 募集资金运用部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公允,付款提供依据性材料[12]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6]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超募资金使用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0] -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额度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0] 现金管理期限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7] 募投项目变更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4] - 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七项内容[26] -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七项内容[27]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现场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8] 报告披露内容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9]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督促公司、商业银行整改并报告上交所[30] 责任承担 - 相关主体违反制度致使公司受损承担法律责任[30] 办法实施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