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5] - 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7] - 持股3%以上股东可在会前10天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年度股东会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股东[9]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0]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 网络投票时间规定[12]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19]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特别提示[18] - 派现等提案2个月内实施[19] - 股东60日内可请求撤销违规决议[19] 股权与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比例30%及以上采用累积投票制[15] - 公司可公开征集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15] - 审议重大事项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15] 授权与规则生效 - 股东会可对董事会授权,内容和期限明确且提案普通决议通过[22] - 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