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明珠广东明珠(SH:600382)2025-10-30 18:50

投资限制 - 已投资项目投资收益连续两年合计为亏损,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6] 审批权限 -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需上报公司,经总裁办公会议评审后按规模报相关部门审议决策[8] - 除风险投资外,对外投资及基建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或净资产50%以上,由股东会审批[8] - 涉及证券、高科技产品开发类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由股东会审批[9] - 涉及资产(股权)处置等交易金额占公司连续12个月总资产30%以上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由股东会审批[9] - 除风险投资外,对外投资及基建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或净资产50%(含)以下,由董事会审批[9] - 涉及证券、高科技产品开发类风险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以下,由董事会审批[9] - 涉及资产(股权)处置等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至占公司12个月连续总资产30%(含)以下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以下,由董事会审批[9] -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及基建投资事项,由总裁办公会议审批[9] - 对外投资事项达规定标准,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10] 管理实施 -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管理和实施主要负责人[17] - 对外投资项目批准后,投资单位编写实施方案并成立项目实施小组[17] 验收管理 - 投资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战略投资部协助验收评估并报告情况[18] - 财务部和经营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并提出专项报告[18] 投资收回转让 - 出现经营期满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19] - 出现投资有悖经营方向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23] - 对外投资转让和收回需经战略投资部确定,依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20] 其他规定 - 对外投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关联交易有审批及披露要求[22] - 违规或失当对外投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25] - 本制度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