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