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机构[4] 募投项目投入与论证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7]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8]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9]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0]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4] - 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5] 资金使用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9] - 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0]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1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3]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等程序,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部分程序[14] - 变更募投项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4]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6]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7] 鉴证报告相关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1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18]
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