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内部控制评价原则 -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六项原则[3] 职责分工 - 董事会负责认定审批重大缺陷和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5]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批工作方案、认定审核重要缺陷及审议评价报告[6] 评价范围与重点 -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等[8] -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资金活动、财务报告等[8] 评价程序 - 内部控制评价基本程序为制定方案、成立工作组等[12] - 审计部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12] 评价工作组 - 评价工作组由审计部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13] 缺陷分类 - 内部控制缺陷按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15] - 内部控制缺陷按层次分为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缺陷[16] - 内部控制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16] 缺陷定量标准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按营业收入总额定量,错报≥5%为重大缺陷等[19]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按资产总额定量,错报≥1%为重大缺陷等[19]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直接损失达1500万元及以上为重大缺陷等[21] 报告相关 - 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4个月内报出[26]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披露八项内容[26] - 审计部负责编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批签发后披露[26] 缺陷认定与审核 -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16] -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30] - 审计部对年度缺陷汇总表审核,重要、重大缺陷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审批[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