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600382) -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审计委员会组成 -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占总数1/2以上[3] -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4]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会议[7] - 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14] - 提议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14]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5] - 提交审议事项所需材料应随会议通知提前5日送交各委员[20] -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19] 审计机构相关 -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12] 信息披露 - 须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情况[22] - 须在披露年报时于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2] - 履职重大问题触及披露标准须及时披露及整改[22] - 意见未被董事会采纳须披露并说明理由[22] - 须按规定披露对重大事项的专项意见[22] 细则相关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24] - 会议程序、表决方式和议案须遵循规定[24]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4] - 细则如抵触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修订[24]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