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信息(000555) -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 行间 ...